-
2011-08-25
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的判决 - [民主法制]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受害人家属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请求法院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请。网络舆论几乎形成一边倒的,认为应当判处李昌奎死刑。同时,法学专家也介入了讨论。
云南省高院对此事非常重视,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院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1年0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由于该案涉及强奸、故意杀人两个罪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审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被告人李昌奎曾到王家飞(被害人,殁年19岁)家提亲遭到拒绝。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又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省西昌市赶回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同月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途经王家飞伯父王廷金家门口时遇见王家飞、王家红(被害人,殁年3岁)姐弟二人,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王家飞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倒地。随后,李昌奎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并用绳子勒住二被害人颈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关文献:
- 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08月23日人民网,来源:新华社
- 专家:李昌奎案改判并非“舆论审判”,2011-08-24来源: 新华网(广州)
- 云南一男子强奸杀害两人 终审因自首悔罪获免死,2011年07月03日中国网
- 云南高院称李昌奎案终审改判基于“少杀慎杀”理念,2011年07月07日人民网,来源:《广州日报》
- 云南省高院: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一个人死刑,2011年07月08日人民网, 来源:《中国青年报》
- 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判死缓 网友称不足以服众,2011年07月06日人民网, 来源:中国广播网
- 网友评李昌奎判死缓案:死刑是遏制恶性犯罪的屏障,2011年07月16日人民网
- 李昌奎先奸后杀判死缓 专家:缩小死刑适用不宜过急,2011-07-05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 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属坚持判死刑,2011-07-09 来源: 云南网(昆明)
- 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判死缓 200余村民联名上书,2011年07月08日人民网,来源:《中国青年报》
- 云南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续:死者家属未放弃上诉,2011年07月14日人民网, 来源:新华网
- 李昌奎杀人案引司法理念实体判决激辩,2011年07月15日人民网, 来源:《法制日报》
- 媒体吁云南高院依法判“赛家鑫”案 勿玷污法律,2011年07月15日0人民网, 来源:《北京晨报》
- 云南省高院决定重新审理“赛家鑫”案(图),2011年07月17日人民网, 来源:《广州日报》
-
2009-06-21
转帖《关于工信部通知要求计算机预装“绿坝”软件的法律意见》 - [互联网络]
净化网络空间,营造绿色上网环境,保护青少年,政府责无旁贷。但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政府理应依法行政,行使网络文化管理职权也不例外。
为了便于学习,转帖一篇从法律角度分析工信部“绿坝”软件行政指令的博文。文章全文服下:
关于工信部通知要求计算机预装“绿坝”软件的法律意见
2009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发布《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7月1日以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
我们认为,工信部《通知》是行政强制行为,该行为超越了工信部的职能权限,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首先,《通知》属于工信部的行政强制行为,而且超越该部的法定职能和权限,当属无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7月1日印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工信部不具有对工业产品的销售流通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不具有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的行政职权。
市场主体拥有自主经营权,计算机企业安装什么软件,是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工信部利用行政权力强制计算机产品安装某种软件,对符合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计算机任意设定销售前置或市场准入条件,干涉和侵害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该行政强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超越了工信部的法定职权。
其次,《通知》违反《行政许可法》,构成非法创设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十七条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工信部作为国务院职能部门,无权设定任何行政许可事项。
《通知》对计算机产品设定预先安装“绿坝”软件的销售许可条件,属于在计算机经营者已经合法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经营资质以外,新创设的一项行政许可条件,并实际构成对计算机经营者经营权利能力的约束和限制,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根据。
第三,《通知》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据报道,“绿坝”软件是由工信部、中央文明办耗资4000多万元采购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产品,工信部《通知》要求计算机境内生产和境外进口必须安装“绿坝”软件,本质上就是限制境内单位或个人经营非“绿坝”计算机,限制消费者购买非“绿坝“计算机,限定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工信部指定的经营者商品(“绿坝”软件),而不能经营和使用其他同类产品,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我们支持政府努力防止未成年人受到色情业干扰,但是,我们主张政府管理方式要科学,要合法。为了避免青少年浏览黄色网页就强制所有电脑安装“绿坝”,就好比为了阻止青少年观看色情表演把所有人的眼睛蒙上一样,是一种不科学的管理方式和违法的管制手段。另外根据相关报道,“绿坝”对防止色情信息的功能有限,而且可能会给电脑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拦截不该拦截的信息),为包括成年人甚至政府机关在内使用的每一台电脑预先安装“绿坝”是没有必要的资源浪费。如果“绿坝”不能任意卸载,那就构成对成年人使用者的侵害,如果“绿坝”能够任意卸载,那就很难靠一个软件起到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总之,从实用角度看,政府强制要求所有计算机安装“绿坝”是没有必要的。
鉴于工信部的《通知》超越职权以及违反法律,并且起不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业干扰的实际作用,建议国务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废止。
公盟 2009年6月9日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d3c7fe0100dqui.html








